为规范商品房交付使用行为,保障配套设施建设质量,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常州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日前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这是自去年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出台的一项重要政府规章。 《办法》明确了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基本条件,建立了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管理制度。对具备交付使用基本条件的商品房,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通知书。《办法》规定实行商品房交付使用公告制度,对完成交付使用备案的商品房,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进行公告。同时,进一步完善商品房买卖合同管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通知书方可向购房人交付使用。《办法》强调,对商品房未完成交付使用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